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7號
PTDV,107,訴,347,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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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崑池
被   告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明原

被   告 郭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郭明原郭士豪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士豪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傳承公司)於 民國106 年4 月12日邀同被告郭士豪郭明原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6 年4 月12日起至110 年4 月12日止,以106 年5 月12日 為第1 期,按月分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繳納利息,借款 利息以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年率 2.385%後約定為年利率3. 5% ,並於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 。若遲延清償本息,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 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息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6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如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 告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按上開借款利率 加年利率百分之1 固定計收本金遲延利息,逾期6 個月內者 ,改按上開遲延利息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超過6 個月部分,改按上開遲延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收本金、利息 違約金(利率如附表所示),並有放款借據為憑。詎被告傳 承公司僅繳息至106 年12月12日,且於同年10月6 日遭票據 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郭



明原、郭士豪應與被告傳承公司連帶清償本金4,028,956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傳承公司、郭明原則辯以:被告傳承公司確實有向原告 借款並積欠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因公司營運不良,只 付一期利息便無力繳納,且公司的資產設備被第三人惡意取 走,無法營運,故無力還款等語。被告郭士豪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一般放款放出查 詢單、拒絕往來查詢單、視同到期通知函為證(見本院卷第 27至37頁),堪採信為真實。又被告傳承公司、郭明原於言 詞辯論時,自認確實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之事實,而被告郭士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傳承公司、郭明原郭士豪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本 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利率│
├──────┼────────┼───┼────────┼───┤
│ │106 年12月12日至│3.5% │107 年1 月12日至│0.35% │
│ │107 年2 月20日止│ │107 年2 月20日止│ │
│ ├────────┼───┼────────┼───┤
│4,028,956元 │107 年2 月21日起│4.5% │107 年2 月21日至│0.45% │
│ │至107 年6 月11日│ │107 年7 月11日止│ │
│ ├────────┼───┼────────┼───┤
│ │107 年6 月12日起│4.5% │107 年7 月12日起│0.9%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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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