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4號
PTDV,107,補,334,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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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陳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建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41,600 元(計算式:34,880平方公尺×70元=2,441,6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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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