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陳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孟慧(女,民國00 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屏東縣○○鄉○○街0 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陳孟慧於107 年2 月9 日發現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 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 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 第1 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 報之前提,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且於陳報時業已取得繼承權 ,自不待言。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孟慧於107 年2 月9 日發現死亡,聲 請人主張其為繼承人而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固據其提 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 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 稽。惟被繼承人陳孟慧未婚無子嗣,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 孟慧之胞妹,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先順序 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之父母陳水仙、陳郭聰敏並未拋棄繼 承,復查無渠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亦有上開證據資料及本 院職權查閱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 繼承人既尚有先順序繼承人陳水仙、陳郭聰敏未聲明拋棄繼 承,則聲請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尚無繼承之權,是其向 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基於前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被繼承人之父母陳水 仙、陳郭聰敏倘欲陳報遺產清冊,仍得以繼承人身份再另狀 再向本院陳報遺產,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