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62號聲 請 人 賴信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芳茜、邱俊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邱俊仁」,與本票票載發票人「邱 仁俊」不同,是否更正相對人姓名為「邱仁俊」。二、請提出相對人吳芳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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