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62號
PTDV,107,司票,362,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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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賴信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芳茜邱俊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邱俊仁」,與本票票載發票人「邱
  仁俊」不同,是否更正相對人姓名為「邱仁俊」。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芳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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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