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賴信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俊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邱俊仁」,與本票票載發票人「邱
仁俊」不同,是否更正相對人姓名為「邱仁俊」。
二、本件聲請附表,其中票據號碼CH230165號記載為新臺幣(下
同)106,000 元,與票面金額100,000元不同,請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