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90號
PTDV,107,司拍,90,20180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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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方鄒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宏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請求拍賣標的物,其中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
  土地,相對人朱宏興之姓名於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
  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內之設定義務人登載為「朱興宏」,顯
  係登載錯誤,請至地政事務所更正後,陳報上開地號最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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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