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方鄒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宏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請求拍賣標的物,其中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之
土地,相對人朱宏興之姓名於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
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內之設定義務人登載為「朱興宏」,顯
係登載錯誤,請至地政事務所更正後,陳報上開地號最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及
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