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 對 人 孫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 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孫廷欽於民國94 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相對 人孫淑媛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4 萬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4年12月13日起至 134 年1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孫淑媛與債務人孫廷欽共同 向聲請人借款145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12月16日起至11 4 年12月1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 約定。然債務人孫廷欽於98年7 月12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 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孫淑媛及債務人孫雨薰、孫志辰為被繼承人孫廷 欽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9年6 月15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孫淑媛,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自 106 年12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99,847 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借款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孫淑媛及債務人孫雨薰、孫志辰,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 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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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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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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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579 │ │0 │0 │77.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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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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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 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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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24 │崇明四街80巷5號 │屏東市勝興段57│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9.20、二層39.20、│ │全部│ │
│ │ │ │9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15.00,總面積93.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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