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36號
PTDV,107,司拍,136,2018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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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林美娟
      劉曉玟
      傅貴泰
相 對 人 簡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簡嘉惠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簽發 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 )一紙,向聲請人林美娟、劉 曉玟及原權利人傅世華借款新臺幣600 萬元,債權額比例林 美娟12分之2 、劉曉玟12分之3 、傅世華12分之7 ,約定清 償日期為106 年12月11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嗣上開原權利人傅世華於106 年12月7 日將其債 權(總金額600 萬元、債權額比例12分之7 )及抵押權讓與 聲請人傅貴泰,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履行,聲請人傅貴泰亦於107 年5 月16日向相對人完成債 權讓與通知,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為證。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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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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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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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前進│ │153 │ │0 │34 │42.00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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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