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淑雅
相 對 人 李衍志律師即莊建華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莊建華分別於民 國①97年7 月11日、②98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180 萬元、②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①127 年7 月7 日、②128 年11月17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 人莊建華邀同第三人郭鳳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 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 年6 月24日起至106 年5 月24日 止,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並有利息及違約 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2,975,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莊 建華於106 年7 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 106 年度司繼字第1526號、107 年度司繼字第227 號選任相 對人李衍志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 1526號、107 年度司繼字第227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 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莊建華之遺產管理人,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狀或 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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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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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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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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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枋寮鄉 │海鷗│ │591 │ │0 │31 │03.41 │全部 │重測前:大庄段│
│ │ │ │ │ │ │ │ │ │ │ │160-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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