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7年度,61號
PTDV,107,司家補,61,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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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61號
聲 明 人 陳明法
      陳海生
      林陳素秋
      洪陳儉
      許陳素娥
      陳沚琳
      陳玫婷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明義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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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