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37號
PTDV,107,司促,6737,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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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豐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貞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會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會款,應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按民法第
  20 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若係請求票款:
 ㈠請釋明系爭120 紙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
  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
  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此提示日應
  明確載為年、月、日;併應注意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
  提示日。)
 ㈡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本票
  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7 條、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票票據號碼:CH259100之影本,其票面
  金額文字載為「壹萬壹仟 佰元正」,依形式觀之,尚無從
  推知該本票金額之記載是否完整,聲請人就此系爭本票票面
  金額11,500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此系爭
  本票原本供核對。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貞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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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