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潘進春
周貞惠
一、債務人潘進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進春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貞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