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28號
PTDV,107,司促,6728,201806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潘進春
      周貞惠
一、債務人潘進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進春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貞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