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61號
PTDV,107,司促,6661,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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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景鴻
債 務 人 黃秋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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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