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景鴻
債 務 人 黃秋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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