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79號
PTDV,107,司促,6579,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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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徐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徐建智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184,206元。
  ⒈其中61,702元,自民國107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4 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⒉其中122,504 元,自民國107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4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184,206 元,及自
  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徐建智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8.6│
│  │ 61,702元 │     │4 月27日起 │      │5       │
├──┼─────┼─────┼──────┼──────┼───────┤
│ 002│新臺幣  │徐建智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8│
│  │122,504元 │     │4 月27日起 │      │8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徐建智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1,│
│  │ 61,702元 │     │4 月27日起 │      │000 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違約金每│
│  │     │     │      │      │次最高連續收取│
│  │     │     │      │      │為三個月。  │
├──┼─────┼─────┼──────┼──────┼───────┤
│ 002│新臺幣  │徐建智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1,│
│  │122,504元 │     │4 月27日起 │      │000 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違約金每│
│  │     │     │      │      │次最高連續收取│
│  │     │     │      │      │為三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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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