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徐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徐建智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184,206元。
⒈其中61,702元,自民國107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4 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⒉其中122,504 元,自民國107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4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184,206 元,及自
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徐建智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8.6│
│ │ 61,702元 │ │4 月27日起 │ │5 │
├──┼─────┼─────┼──────┼──────┼───────┤
│ 002│新臺幣 │徐建智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8│
│ │122,504元 │ │4 月27日起 │ │8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徐建智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1,│
│ │ 61,702元 │ │4 月27日起 │ │000 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違約金每│
│ │ │ │ │ │次最高連續收取│
│ │ │ │ │ │為三個月。 │
├──┼─────┼─────┼──────┼──────┼───────┤
│ 002│新臺幣 │徐建智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1,│
│ │122,504元 │ │4 月27日起 │ │000 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違約金每│
│ │ │ │ │ │次最高連續收取│
│ │ │ │ │ │為三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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