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64號
PTDV,107,司促,6564,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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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富興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70,000 元,約定自105 年7 月13日起至109 年7 月
  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0 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 年6 月20日止累計117,115 元未給付,其中107,555 元為
  本金;8,267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富興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8│
│  │107,555元 │     │6 月2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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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