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湘蘭即黃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湘蘭即黃菊英於民國90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 月27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6,013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 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3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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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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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湘蘭即黃│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52,882元│菊英 │月28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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