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廷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廷昱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 年6 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
臺幣(下同)5,926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152 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
費:每卡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2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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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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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808 元 │陳廷昱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 │ │ │6 月1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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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146,67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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