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72號
PTDV,107,司促,6172,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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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吳瀅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吳瀅涵即吳沂靜前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
  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8,177 元,及自106 年1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
  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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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