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吳瀅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吳瀅涵即吳沂靜前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
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
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8,177 元,及自106 年1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
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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