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53號
PTDV,107,司促,5853,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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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毛韋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毛韋棠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11月3 日起至民國109
  年11月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7 年6 月14日止累計32,742元未給付,其中30,0
  00元為本金;1,749 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毛韋棠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30,000元│     │6 月1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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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