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張思婷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施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参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
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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