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李宏峻即李武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李宏峻即李武「勲」,非原先陳
報之李宏峻即李武「勳」,故請陳明是否更正之。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46,820元,及自民國107 年
5 月2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或其他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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