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昭輝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0 元,約定期限48期並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 固定計息,暨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 年4 月3 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24,606 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
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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