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珍君
林燕壽
陳淑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珍君於民國102 年4 月至105 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林燕壽、陳淑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3,012 元,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珍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燕壽、陳淑嬪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珍君、林│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13,012元 │燕壽、陳淑│月2日起 │ │ │
│ │ │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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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珍君、林│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3,012元 │燕壽、陳淑│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嬪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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