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95號
PTDV,107,司促,5495,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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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邱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
  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
  期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
  個月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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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