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邱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
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
期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
個月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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