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債 務 人 陳香妃即傅陳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仟壹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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