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179號
PTDV,107,司促,5179,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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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債 務 人 陳香妃即傅陳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仟壹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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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