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零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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