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瑛華於民國95年3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70,000 元,約定自95年3 月17日起至118 年8 月1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5
月29日止累計79,255元未給付,其中71,742元為本金;7,42
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瑛華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5│
│ │71,742元│ │5 月30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