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120號
PTDV,107,司促,5120,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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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瑛華於民國95年3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70,000 元,約定自95年3 月17日起至118 年8 月1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 年5
  月29日止累計79,255元未給付,其中71,742元為本金;7,42
  0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瑛華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5│
│  │71,742元│     │5 月30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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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