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16號
PTDV,107,司促,4716,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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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紘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紘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之工 程完工證明文件、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 人於107 年5 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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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