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
債 權 人 柯林玉秀
債 務 人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枝蓮
債 務 人 許吉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100
萬元及自系爭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暨其退票理由
單各1 件,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
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
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債權人僅具狀
陳稱:本件支付命令之利率係口頭約定,前曾依約定給付,
無相關文件等語。然依票據法第133 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
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聲請,洵屬無
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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