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鍾慶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德立之繼承人、陳星北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德立之繼承人、陳星北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裁定命其補 正①債務人陳德立、陳星北與聲請人之先父同為祭祀公業土 地管理人之證明文件②債務人應繳之地價稅金為新臺幣9,50 0 元之債權證明文件③被繼承人陳德立、陳星北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 人,聲請人於107 年5 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