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金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冠宇、鄭昀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昀呈(或鄭羽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債務
人鄭昀呈之姓名有誤者,亦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