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8號
PTDV,106,訴,388,2018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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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吳文英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複代理人  郭美伶
被   告 盧清山(原名盧林南)
      盧玉秋
      盧許雲
      尤武雄
      吳金雲
      盧天松
      盧證元
      盧貴福
前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盧榮讚
      盧榮坤
      盧志明
      劉盧英美
      盧英梅
      盧璦林
      盧玉眞
      陳榮聰
      尤俊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部分第一項第3 行及第二項第3 行關於「盧玉真」之記載;貳、實體部分第三項(三)第10行關於「盧玉真」及第13行關於「盧林真」之記載;附表二分配編號⑹關於「盧玉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盧玉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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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