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吳文英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複代理人 郭美伶
被 告 盧清山(原名盧林南)
盧玉秋
盧許雲
尤武雄
吳金雲
盧天松
盧證元
盧貴福
前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盧榮讚
盧榮坤
盧志明
劉盧英美
盧英梅
盧璦林
盧玉眞
陳榮聰
尤俊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部分第一項第3 行及第二項第3 行關於「盧玉真」之記載;貳、實體部分第三項(三)第10行關於「盧玉真」及第13行關於「盧林真」之記載;附表二分配編號⑹關於「盧玉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盧玉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