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323號
PTDV,106,監宣,323,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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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蔡金理
相 對 人 唐慶賢
關 係 人 唐進生
      唐慶雲
      唐慶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唐慶賢(男,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蔡金理(女,民國五十六年一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唐慶賢之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唐慶賢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應經輔助人蔡金理之同意。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金理為相對人唐慶賢之母,唐慶賢 因廣泛性發展障礙,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效 果,爰依民法第15條規定,聲請宣告唐慶賢為受監護宣告人 ,並選任聲請人蔡金理為其監護人,唐慶娟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屏安醫療社 團法人屏安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親屬會議 紀錄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5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 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 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174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又本院於107 年 4 月26日會同鑑定人即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醫師孫成



賢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法官在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 勘驗相對人),其對於法官問話回應如下:「(法官點呼相 對人姓名,問:是唐慶賢嗎?)對. . . 對. . . 對. . . 是. . .是. . . 是;(出生年月日?)88年12月2 日; (幾歲?)25;(爸媽生幾個小孩?)加我三個;(幾男幾 女?)我一個男的,還有另一個哥哥、姐姐【結巴】,二位 男的,一位女的;(有去唸書嗎?)有;(讀到什麼學歷? )美和科大;(有畢業嗎?)有;(你知道有沒有存錢在郵 局或銀行?)郵局沒有,銀行有;(你要如何去存錢?)不 知道;去銀行存錢要帶什麼東西?)【搖頭】;(如果我跟 你說你帶著身分證、印章跟我去郵局開戶,你把存摺給我, 我給你一萬,你覺得如何?)不好,因為這樣會被詐騙;( 為什麼知道這樣會被詐騙?)因為打手機電話給我,是我不 太認識的人;(如果換成美和科大的同學你願意嗎?【,認 識的人】?)【思考一下】ㄟ. . 二、ㄟ. . ㄟ. . 不好, 被. . 被. . 被. . 騙走的,因為在學校那麼多人,看認不 認識;(如果是好朋友的話,上開情形,你認為如何?)那 就好;(現在有工作嗎?)我現在在春暉【社區精神復健機 構,類似日間病房,白天去上課,晚上回家】;(7 +7 等 於多少?)【思考一下】16;(7 +7 +7 等於多少?) 10...10...19;(19+7 等於多少?)20;(法官拿出一張 500 元予相對人辨識,問:這是多少?)500 ;(法官拿出 一張100 元予相對人辨識,問:這是多少?)100 ;(法官 拿出一張1000元予相對人辨識,問:這是多少?)1000;( 法官拿出一張1000元及100 元予相對人辨識,問:這是多少 ?)1100;(法官拿出一張1000元、500 元、100 元予相對 人辨識,問:這是多少?)1 萬5 ;(這張500 ,拿去買外 套230 元,要找你多少錢?)59,改稱45」等情,有同日勘 驗筆錄1 份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 :個案為廣泛性發展疾患。經剖腹產娩出,語言發展較為緩 慢,有口吃現象,其過去性格較為衝動,在學時期時常與同 學發生衝突,在家中也時常出現情緒激躁、暴力行為、關係 妄想並曾因暴力行為而於屏安醫院接受住院治療,出院後仍 持續於門診追蹤治療中。身體狀態方面,個案除明顯口吃以 外,餘無顯著異常發現。精神狀態方面,個人衛生狀況尚可 ,鑑定時個案意識清楚,可配合鑑定會談,對於鑑定目的需 經鑑定人進一步說明方能稍微理解。會談中個案對於個人基 本資料(包括: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尚能正確回答, 情緒顯得焦慮,語言部分除明顯口吃以外,說話音量較大, 偶有答非所問的情形;知覺部分,個案否認有幻覺或錯覺的



存在,思考部分,個案思考模式固著,思考結構較為鬆散, 仍存在有關係意念,但未達妄想的程度。認知功能部分,個 案對於簡單的日常生活判斷能力尚無顯著異常,定向感及簡 單記憶力也無顯著異常,但其於心理衡鑑中記憶廣度的測驗 呈現顯著障礙,抽象思考能力以及計算能力也呈現顯著障礙 。日常生活狀況,個案活動自如,能夠自行進食、沐浴、更 衣,尚能維持個人衛生,惟涉及購買的部分需旁人協助,僅 能自行處理小額購物,但在金錢計算部分存有顯著障礙,對 於金錢使用計畫與金錢管理之能力也存在顯著障礙,對於經 濟活動(銀行帳戶之建立、使用、帳戶保管責任、轉帳或劃 撥的進行方式與行為結果)之認知顯著缺乏。個案目前在家 人協助下方能持續接受精神醫療,其對於精神疾患的病識感 仍顯不足。無職業功能、需在旁人協助下使用大眾交通工具 ,其衝動控制能力不佳,人際功能及社技巧呈現顯著障礙, 也缺乏安排休閒生活的能力。個案幼年開始呈現語言發展障 礙,學業表現顯著落後於同儕,衝動控制能力不佳,在學期 間即常與同儕發生衝突,其整體認知功能呈現中度障礙範圍 ,尤其在語文概念化、語文推理、模式複製及訊息處理速度 之能力為其相對弱勢之能力,在反覆訓練下尚可從事簡單且 重複性高的工作,但困難於涉及複雜程序或抽象概念之功能 成分。鑑定過程中,個案僅能正確判斷簡單的財務概念,例 如鈔票面額的判斷,但是對於數字之計算以及經濟活動之進 行與認知皆呈現顯著障礙,可以判斷個案受精神障礙影響而 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受損,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也因而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 標準,但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等情,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 安醫院107 年4 月27日屏安醫字第(107 )0211號函暨檢附 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臨床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各1 份在卷 足憑(卷第28-32頁)。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 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聲請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 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相對人仍有 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 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人之聲請 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 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



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 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 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準用第1111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111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聲請人蔡金理為受輔助宣告 人唐慶賢之母,與受輔助宣告人關係密切,表明同意擔任其 之輔助人,是認由聲請人蔡金理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 聲請人蔡金理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五、另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 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 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 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 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 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 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參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理 由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 惟為保護其權益,於其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 意,是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爰列舉第1款至第6款等行為,應 經輔助人之同意,而為免上揭列舉有掛一漏萬之虞,故於同 項第7款授權法院得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視個案情 況,指定上揭6款以外之特定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以 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經查,聲請人主張受輔助宣告之人唐 慶賢沒有數字觀念,不敢給予太多金錢(見本院卷第36頁) ,是為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本院增列有關受輔助宣告 之人辦理如附表所示事項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等語,本 院參酌鑑定人上揭所述及受輔助宣告之人過往紀錄,認受輔 助宣告之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明顯不足,從而,為周延 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權益,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增列受輔 助宣告之人於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均應經輔助人之同意, 爰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依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 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惟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其 為民法第15條之2 列舉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且



參酌民法第1113條之1 第2 項規定,亦未準用同法第1099條 、第1099條之1 、第1101及第1103條第1 項之規定,顯見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自毋庸宥於準用之 規定而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件相對人經本院為輔 助之宣告,就輔助宣告之設置目的、輔助人之性質及職務範 圍綜觀,本件並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必要,附此敘 明。
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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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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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金融機構之所有金錢帳戶、信用卡│
│ │、現金卡或類此性質及其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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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簽發票據或票據背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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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借貸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500 元,或借│
│ │貸總金額未超過1,500 元,但須繳付利│
│ │息、罰款、手續費或違約金之借貸行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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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對價超過新臺幣1,500元,或未超 │
│ │過新臺幣1,500元,但須繳付利息、手 │
│ │續費、違約金之有償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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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辦理電信帳戶及其相關管理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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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