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4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24,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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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俊良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保 證 人 吳禹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恩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廖芷瑩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



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 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 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28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 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501 元 ,總清償金額為252,072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 34%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 6 司執消債更2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嗣債 務人提出相同清償數額,惟以其子吳禹呈為保證人擔保之更 生方案。
四、本件債務人原自承以自營銷售蔬菜維生,平均每月收入約20 ,000元,嗣又陳報因天候不穩定,未能天天擺攤且銷售狀況 不佳,從而未再繼續販售,現僅從事農務類零工(例如幫人 噴灑農藥,按桶計價,一桶300 元),平均每月僅數仟元之 收入等情,經債務人陳稱明白,並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詢 問筆錄等附卷可稽,且經查詢前揭資料,本件債務人於103 至105 年間均無所得資料,且無其他證據足認債務人之所得 有高於原陳報每月平均20,000元,堪認其所陳屬實。又本院 斟酌債務人原自營販售蔬菜之行為係屬隨時可再恢復繼續從 事之商業行為,無須再投入大量設備成本,爰以原陳報之20 ,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且考量其每日銷售狀況不一恐 致收入數額不固定,故宜提出保證人擔保其更生方案之履行 ,而本件債務人願意提出每月清償3,501 元之更生方案,並 徵得其子吳禹呈同意擔任保證人,本院審核其更生方案與保



證人吳禹呈之資力如下:
㈠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 000 ○00號房屋居住使用,租金每月5,000 元,有房屋租賃 契約書在卷為憑。該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 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 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 3,567 元。債務人主張之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本院 審酌債務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 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 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7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388元,則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 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 支出,從而債務人主張除房屋租金外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 13,567元,已高於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應以12,3 88元列計。另就房屋租金5,000 元部分,已據其提出租屋證 明,且未逾一般租屋行情,應得另予認列。其次,債務人陳 報其與兄弟等三人,依法應共同扶養其母吳○琴(24年出生 ),每月分擔之扶養費為2,000 元等情,亦有卷內親屬系統 表、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其次查吳○琴名下無財產,103 年 度、104 年度、105 年度給付總額均為0 元,每月雖領有老 農津貼7,256 元,此有存摺內頁在卷為證,則吳○琴在領取 國民年金7,256 元以外不足必要生活費部分,仍有受債務人 等扶養之必要,債務人並應與其兄弟共3 人平均分擔該扶養 義務。而本院於計算扶養費用部分,參照民法第1118、1119 條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 窘境,所負擔之扶養義務能力,自非比一般,是應以前揭最 低生活標準計算,則債務人每月所須負擔扶養費應為1,711 元【計算式:(12,388-7,256 )÷3 =1,711 】,其主張 逾此金額之部分之數額應予剔除,綜上,債務人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應為19,099元(其中包含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12,3 88元、房屋租金5,000 元、母親之扶養費1,711 元)。觀諸 債務人現每月收支狀況,兩者相減所餘之數額僅901 元【計 算式:20000 -19099 =901 】,雖尚不足前開更生方案之 每月清償金額3,501 元,惟債務人已徵得其子吳禹呈擔任保 證人,擔保其更生方案得如實履行,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再者,債務人名下目前僅有與第三人共有坐落台南市○○區 ○○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所有權應有 部分5484分之883 、所有權應有部分12分之1 )及門牌號碼 為台南市後壁區白沙屯142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權利範



圍為100000分之33333 )等三筆不動產及81年出廠車齡已26 年,顯逾使用年限之自用小客車一輛,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車輛折舊後已無甚 清算價值,又前開土地皆為共有土地,且現況分別為既成道 路、水溝(水利用地),價值亦不高,而台南市後壁區白沙 屯142 號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價值甚低,亦無清算實益 。其財產合計僅值129,460 元,而債務人所提出總清償金額 252,072 元之更生方案,已顯逾債務人上開財產總額129,46 0 元,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亦足認符合本條例第 64條第2 項第3 款所示「清算價值維持原則」之規定。 ㈡而本件保證人吳禹呈現於高雄市鼓山區龍華國民小學擔任代 課教師,平均每月薪資約40,000餘元,收入尚屬穩定,有其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 料查詢表、高雄市鼓山區龍華國民小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等 件附卷可稽。而保證人吳禹呈自陳其目前支出數額除個人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外,僅須再清償每月2,000 元之學生貸款與 每月6,000 元之租金,以其收支狀況應足確保本件更生方案 之履行,從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 第2 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五、據上所述,債務人雖暫無固定收入,惟仍願提出每月清償3, 501 元之更生方案,且有保證人吳禹呈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 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 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501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6.34 % │
│5.債務總金額:3,974,227元。 │
│6.清償總金額:252,072元。 │




│7.保證人: 吳禹呈 住屏東縣新園鄉南龍村南龍路312 之12 │
│ 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616,218│ 543│ 39,0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07,567│ 271│ 19,51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30,591│ 203│ 14,616│
│ │有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43,000│ 302│ 21,74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328,890│ 290│ 20,880│
│ │有限公司( 原大眾│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6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496,906│ 438│ 31,5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518,101│ 456│ 32,832│
│ │公司 │ │ │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918,000│ 809│ 58,248│
│ │公司 │ │ │ │
├──┼────────┼──────┼─────┼──────┤
│ 9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214,954│ 189│ 13,608│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3,974,227│ 3,501│ 252,07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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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