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號
上 訴 人 劉欣蓓
劉宇捷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貴香
上 訴 人 徐紹倪
徐紹圓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宏杰
被 上訴 人 陳玲玲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5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 此裁定已於107 年5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