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能學
法定代理人 黃廣全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凱禎律師
謝昌育律師
被 告 黃發祥
黃新生
黃智遠
黃順春
黃道仁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被 告 黃勳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 條第1 項、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黃順元(已歿)究竟有無管理權 ,本件原告起訴是否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訴訟程序要 件是否齊備之問題,而於106 年9 月12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01 號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等 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民事事件業已判決, 且關於有無管理權一節,已告確定,有該民事事件判決在卷 可稽,是本院106 年9 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 已復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