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59號
PTDM,107,聲,959,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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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志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志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6 年度聲字第10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前 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受刑人於106 年 4 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7 年6 月15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 17025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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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