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A女 (偵查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D男 (偵查代號0000000000A ,真實姓名及住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 告 謝宗成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4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答辯:請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如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885號起訴書之強制猥褻案件,業經本 院以106 年度侵訴字第4 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 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被告甲○○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下同)50萬元、 給付原告D男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 附麗,爰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