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曾立君
被 告 謝佳燕(原名謝佳容、謝羽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8日 寄存送達予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趙子毅住所之轄區派出所,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