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藍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
55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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