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35號
ILDV,107,司促,2535,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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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盧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柒佰陸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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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