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7號
ILDV,106,訴,267,2018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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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秉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阿須
被 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林阿味
      李日照
      李俊輝
      李英國
      李坤賜
      李景城
      李謀鉦
      李何粉
      李陳娘
      李碧霞
      李碧茹
      李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
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地上權
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
,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附
表所示之地上權,地租記載為空白,則關於地上權部分,應依無
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588,000 元(計算式:地上權登記面
積即系爭土地面積2,300 ㎡×申報地價1,040 元/㎡×年息10%
×15=3,588,000 元)。另地價為25,990,000元(計算式:地上
權登記面積即系爭土地面積2,300 ㎡×公告土地現值11,300元/
㎡=25,990,000元),故附表之地上權1 年所獲利益之15倍均未
超過地價,依前揭規定,關於地上權涉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
588,000 元為準。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588,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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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