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8號
ILDM,107,交簡附民,18,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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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羅瑜珍
被   告 張勝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5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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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