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07年度,2號
SLDV,107,陸許,2,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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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2號
抗告人 即 管永清
○ ○ ○       號
代 理 人 李夢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藍永興藍呈豐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
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
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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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