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22號
SLDV,107,除,222,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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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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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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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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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無記載 │100,000元 │4763448 │106年12月19日 │
│ │限公司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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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