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Resorts World at Sentosa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Tan Yong Yong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史馨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古正煇(Ku Cheng Huei)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曹珮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外國法院判決及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
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佰柒拾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加坡幣貳仟壹佰肆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
貳角叁分(計算式:18,933,113+2,513,692.8 +16,186.43 =
21,462,992.23 ),折合新臺幣肆億捌仟叁佰壹拾叁萬壹仟玖佰
伍拾伍元【計算式:新加坡幣21,462,992.23 元x 22.51 (即原
告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起訴時之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匯率)≒
新臺幣483,131,95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
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