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游蕙甄
被 告 蔡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有明文。且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 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 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 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3款規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等件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