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95號
SLDV,107,訴,895,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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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   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被   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 萬2478元 ,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 5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58頁、第 61頁至第65頁)。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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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