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童兆勤
訴 訟代理 人 詹佩珺
郭景超
被 告 孝鈕音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聖倫
被 告 賈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柒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臺佰零捌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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