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38號
SLDV,107,訴,538,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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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宗志 
      嚴中偉 
被   告 騰翔燈光音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潤財 
被   告 李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騰翔燈光音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騰翔公司 )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邀同被告羅潤財李麗君為連帶保 證人,約定羅潤財李麗君就騰翔公司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 款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限額內負連帶清償 之責。嗣騰翔公司於104 年10月16日,向伊借款共計200 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同日起至107 年10月16日止,利息皆 依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1.78%機動計算,如借款人未 按期支付本金,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除應按前開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 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借款)。詎騰翔公司 於105 年4 月22日,即遭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且 於106 年10月16日最後一次繳款後,於同年11月16日之應繳 款日即未再依約繳款,截至同年10月16日止,尚有本金共計 145 萬898 元未償,依前揭約定,系爭借款業於同年11月17 日視為全部到期,騰翔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系爭 借款本金餘額145 萬898 元,且系爭借款因已全部到期,自 到期日起,亦應依是日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而伊之基準 利率(季調)自同年10月16日起至系爭借款到期日即同年11 月17日均為2.58%,故騰翔公司就上開積欠之本金,應給付 自同年10月17日起,按約定利率4.36%計算之利息,暨自同 年11月17日起,按逾期日數與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而羅



潤財、李麗君既為騰翔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就前揭欠款 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 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利率 明細、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見本 院卷第13至27、42至50、63至64頁),核屬相符;而騰翔公 司、羅潤財對於上情,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5、5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湖分局107 年4 月30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732568400 號函 (見本院卷第54頁)可憑,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 同自認,是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145 萬898 元,及自106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4.36%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萬5,454 元,應由被告連帶 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積 欠 本 金 │ 利 息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期間及違約金年利率 │
│(新臺幣) │(年利率)│ │ │
├──────┼─────┼──────┼─────────────┤
│145 萬898 元│4.36% │自106 年10月│自106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
│ │ │17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




│ │ │日止。 │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
│ │ │ │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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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翔燈光音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